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大力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培育我区“三高一特”重点企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推动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区财政年度预算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商事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香洲区辖区内国税登记注册。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本办法中涉及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按照《珠海市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申报;
(二)其他项目申报由企业自行提交申请函,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经区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联合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额度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公共实验室,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不包含到期重新认定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国家认定为准),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4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10000元;
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资助提出时间须在证书颁布之日起一年内。
第八条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对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0件以上(含1000件)且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年发明专利申请前10名且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单位只能享受最高额度的一项奖励。当年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据计算。
第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通过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
第十条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动物联网、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申报、评审依照《珠海市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我区初步立项,推荐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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