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区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内设机构
(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负责区人大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日常文书处理,督促检查重要工作部署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
3、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镇人大、代表联组联系的有关工作。
4、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向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5、承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印发工作。
6、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开展调研、信息和工作情况反映,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参考依据。
7、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对区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以及对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
8、统一规划和管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区人大信息网络的网页资料的编辑及制作等工作。
9、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
10、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以及全国人大、各省、市、县(区)人大来本区人大公务往来的接待工作。
12、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二)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1、 负责对本区内务司法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2、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大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
3、协助上级人大做好立法起草的论证、修改工作。
4、对全区执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拟定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实施方案,并写出视察报告。
5、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
6、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
7、负责人大有关会议议决事项和领导交办事务的督办工作。
8、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1、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提出情况报告和决议草案。
2、检查、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情况,以及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侨务、民族、宗教方面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报告。
3、调查研究本区教育(智力)投资、人才培养、高新科技、社会文化、涉外法规实施和落实华侨、港澳台同胞政策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有关代表视察教科文卫方面工作,并写出视察报告。
6、协助上级人大做好教科文卫、外事、华侨、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全国、省、市人大交付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草案,负责收集意见和上报。
7、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外信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8、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决定任命、任命和罢免的工作。
2、指导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3、协助上级做好有关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
4、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协调综合及人民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
5、负责联络本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组织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为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代表在本区的活动提供服务。
6、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与镇人大的日常联络工作。
7、承办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评议等工作。
8、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1、协助上级人大做好有关城区、渔农村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2、检查、监督有关城乡、渔农村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以及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3、对城区与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城区建设管理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相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5、负责处理涉及本工作委员会所联系部门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6、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1、协助上级人大做好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
2、检查、监督全区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3、调查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了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要经济动态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5、初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
6、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财经工作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承办人大闭会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