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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撰写时间:2011-12-05  浏览数: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香洲区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洲区各镇(街)、区政府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区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和保障措施。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定及组织实施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面向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联系电话公开情况;单位重大决策、工作、动态信息公开情况;单位服务大厅建设,及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

  (四)面向单位内部公开情况。包括单位内部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五)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包括根据实际采用网站、触摸屏、公开栏、便民手册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办事指南和目录编制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七)政务公开监督情况。包括政务公开监督电话、信箱的对外发布情况,群众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考核方案。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单位考核等次。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区监察局制订考核方案和具体评分办法,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监察局牵头,抽调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审计、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二)区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抽查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监察局。

  (三)政务公开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抽查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打分,并综合各单位自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整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徇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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