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香洲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资办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洲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议事规则
为规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统一、规范、高效地进行决策,根据《关于印发香洲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香府〔2002〕120号)和《关于印发香洲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香府〔2002〕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全区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下列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议和决定:
(一)审查批准全区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资产优化配置的规划。
(二)拟定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区政府决定委派区资产运营机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资产运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审查批准区资产运营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
(五)审查批准区资产运营机构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委托贷款方案、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报告;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结果和资产运营机构副总经理以上经营班子薪酬方案。
(六)依照规定审批区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经济行为:
1.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
2.向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并对国有产权转让最低价和降低转让定价的批准。
3.以国有资产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为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5.对外委托贷款及捐赠财产。
第二条 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议和决定:
(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单件(套)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报废报损);单件(套)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区政府审批。
(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为了确保办事效率,对需急办的相关事项,区国资委授权区国资委主任和副主任行使区国资委部分职权,其职权主要是:
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办核实的属正常性和符合法定要求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报废报损)事项进行审批。
第四条 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为区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办理产权界定,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二)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三)审核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单件(套)原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五)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产权的设立、变更、撤销登记。
(六)研究应由区国资委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 区国资委履行其职能时,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会议审议是区国资委的主要议事形式。区国资委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对国有资产管理急需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国资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在研究有关议题时,区国资委可以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的说明。
第七条 区国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国资委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由区国资委主任主持,区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区国资委会议议程由区国资委主任确定,区国资办负责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送达各组成人员。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由区国资办临时通知。
第九条 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由区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区国资委成员的审议意见,报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需要经区国资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申请单位提出方案意见和有关问题的说明,经区国资办集中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申请单位必须事先与有关方面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提交的议题,送区国资委主任审定,列入区国资委会议议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会议对提交的审议决定事项进行研究表决,各组成人员的意见,应由区国资办指定专人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就审议事项需作出决议的,应由出席区国资委会议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根据区国资委会议的内容整理会议纪要,报区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等工作由区国资办承办。
第十六条 对区国资委会议有关决议涉及到的保密问题,区国资委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